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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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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之「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本補充規定修正案業於109年10月14日奉准,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本案主要修正:
(一)第一點:將授權母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第四點:學校聘任退休教師為兼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上限自「十二節」修正為「十四節」。
(三)第六點:「不得聘用退休教師為代理教師」修正為「不得聘用退休教師為長期代理教師」。
(四)第九點:「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修正為「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三、倘有疑義,請洽本府教育局下列承辦人:
(一)高中部分:中等教育科姜先生,分機2664。
(二)高職部分:技職教育科劉小姐,分機2733。
(三)國中部分:中等教育科趙先生,分機2668。
(四)國小部分:國小教育科王小姐,分機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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