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市所屬學校教師擔任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員公假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資遣辦法)辦理。
二、依據資遣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第1款)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以3人或5人為原則,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第8款)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三、另依據資遣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第1款)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3人或5人為原則,應包括績優教師,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人才庫之輔導員擔任。(第5款)輔導期間
屆滿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四、有關本市所屬教師擔任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成員,調查小組成員如與受調查對象之課務配合時間協調困難,本局同意核予調查小組成員公假並課務排代進行調查(不含撰寫調查報告,另受校事會議邀請列席說明核予公假課務自理)。
五、有關本市所屬教師擔任校事會議輔導小組成員,輔導小組成員如與受輔導對象之課務配合時間協調困難,本局同意核予輔導小組成員公假並課務排代進行輔導(不含撰寫輔導報告,另受校事會議邀請列席說明核予公假課務自理)。
六、另各校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外聘成員(非本市所屬教師)出席費及撰稿費支應,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本局同意相關費用由學校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資遣辦法)辦理。
二、依據資遣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第1款)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以3人或5人為原則,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第8款)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三、另依據資遣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第1款)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3人或5人為原則,應包括績優教師,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人才庫之輔導員擔任。(第5款)輔導期間
屆滿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四、有關本市所屬教師擔任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成員,調查小組成員如與受調查對象之課務配合時間協調困難,本局同意核予調查小組成員公假並課務排代進行調查(不含撰寫調查報告,另受校事會議邀請列席說明核予公假課務自理)。
五、有關本市所屬教師擔任校事會議輔導小組成員,輔導小組成員如與受輔導對象之課務配合時間協調困難,本局同意核予輔導小組成員公假並課務排代進行輔導(不含撰寫輔導報告,另受校事會議邀請列席說明核予公假課務自理)。
六、另各校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外聘成員(非本市所屬教師)出席費及撰稿費支應,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本局同意相關費用由學校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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