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聘任辦法)與新北市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各校委託本局辦理111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事項(上開代理代課教師亦含本局111學年度額外核予之加置代理教師),說明如下:
(一)本市國小暨幼兒園教師甄選預計於111年7月5日(星期二)公告第一次正式教師分發結果,為減低各校代理教師甄選招考次數,建議於111年7月6日起再行辦理甄選事宜。倘學校因111學年度未開正式教師缺額或有特殊情事,而具提早招考代理代課教師需求者,本局予以尊重。
(二)依本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之規定: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同法第3點第2項之規定,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先予敘明。
(三)本局110年12月30日新北教國字第1102497869號函請各校依規定召開教評會討論決議後,填報本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託書」,並於111年1月21日新北教國字第1110112603號函公告各校委託情形;經統計,代理代課教師筆試委辦208所,不辦4所,自辦7所。
(四)本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簡章(以下簡稱本簡章)已於111年4月11日公告,並於111年5月20日修訂公告(附件1),其第13點規定「應考教師可持初試成績參加本市各委託學校辦理之代理代課教師複試,惟報名資格仍須符合本市各校甄選簡章之規定。代理代課教師敘薪,均以學歷支薪,並不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相關甄選訊息,逕向各校洽詢)」,應試者可透過身分證統一編號至新北市教育人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下載並列印初試成績單(PDF檔)(附件2),另學校得針對身心障礙身分應考教師進行加分或降低錄取分數。
(五)新北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初試成績通知書,應試者報考科別與考試科目皆已註明,依本簡章第2點規定初試甄選科目共計13科,其範圍與配分、題型皆不相同,建議各校分科採計並招聘。
(六)爰此,上開委託本局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筆試之學校,請於第一次公開甄選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時,採計甄選筆試成績(可列為資格考,不列入總分計算;亦可列入總分計算,其所佔比例不得少於40%),各校再自行辦理口試、試教或實作;二招後可不採計本市聯合甄選筆試成績,惟仍須依本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辦理。
三、代理代課教師續聘:
(一)依本聘任辦法第4條之規定:「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3項第1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2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依前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二、依前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先予敘明。
(二)倘有續聘之代理代課教師,請檢附該師教師證書影本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於111年7月14日(星期四)起至111年7月28日(星期四)止將上述檔案以電子檔免備文方式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區,屆時本局將開放填報供各校上傳,紙本免寄送。
四、長期代理教師聘約聘任之聘期:
(一)依本補充規定第7點之規定:「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其聘約於不違反本補充規定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得依實際需要簽訂定之。前項聘任之聘期以不超過每學年度開學前3日至隔年7月1日為原則」,先予敘明。
(二)爰本局建議上開人員111學年度聘期為111年8月27日(星期六)起至112年7月1日(星期六)止;第1學期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至112年1月21日(星期六)止;第2學期新聘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自112年2月10日(星期五)至112年7月1日(星期六)止;倘其於學期中辭聘,則不受聘期限制,請以其辭聘及實際在職日為準。
(三)代理教師暑假期間未給薪情形下,學校不得要求代理教師到校工作(含備課日)。
五、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報本局備查:
(一)本聘任辦法第3條第5項之規定:「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先予敘明。
(二)請各校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填列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工作檢核表(如附件3),並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應造冊,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錄取類科)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錄取人員填列之「未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為教育人員各項情事之具結書」(附件4),於111年9月12日(星期一)起至111年9月23日(星期五)止將上述檔案以電子檔免備文方式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區,屆時本局將開放填報供各校上傳,紙本免寄送。
(三)另提醒各校針對代理代課教師聘任務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於確認聘期及開缺事由後再行公告於學校網站,倘屬3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務必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避免影響渠等人員權益。
六、代理代課教師兼任行政、導師報本局核定:
(一)依據本聘任辦法第17條之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先予敘明。
(二)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擔任行政職務業經本局核准者,倘有延長聘期需求,仍須報經本局核准。
(三)請各校於111年8月10日(星期三)起至111年8月18日(星期四)止檢附「全校職級務編配表(請標註代理或正式)」、「聘任代理教師擔任行政或導師之原因說明(A4一頁為限,格式不拘,需核章)」以電子檔免備文方式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區,屆時本局將開放填報供各校上傳,紙本免寄送,本局將以通函方式進行核定。
一、依據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聘任辦法)與新北市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各校委託本局辦理111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事項(上開代理代課教師亦含本局111學年度額外核予之加置代理教師),說明如下:
(一)本市國小暨幼兒園教師甄選預計於111年7月5日(星期二)公告第一次正式教師分發結果,為減低各校代理教師甄選招考次數,建議於111年7月6日起再行辦理甄選事宜。倘學校因111學年度未開正式教師缺額或有特殊情事,而具提早招考代理代課教師需求者,本局予以尊重。
(二)依本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之規定: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同法第3點第2項之規定,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先予敘明。
(三)本局110年12月30日新北教國字第1102497869號函請各校依規定召開教評會討論決議後,填報本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託書」,並於111年1月21日新北教國字第1110112603號函公告各校委託情形;經統計,代理代課教師筆試委辦208所,不辦4所,自辦7所。
(四)本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簡章(以下簡稱本簡章)已於111年4月11日公告,並於111年5月20日修訂公告(附件1),其第13點規定「應考教師可持初試成績參加本市各委託學校辦理之代理代課教師複試,惟報名資格仍須符合本市各校甄選簡章之規定。代理代課教師敘薪,均以學歷支薪,並不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相關甄選訊息,逕向各校洽詢)」,應試者可透過身分證統一編號至新北市教育人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下載並列印初試成績單(PDF檔)(附件2),另學校得針對身心障礙身分應考教師進行加分或降低錄取分數。
(五)新北市111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初試成績通知書,應試者報考科別與考試科目皆已註明,依本簡章第2點規定初試甄選科目共計13科,其範圍與配分、題型皆不相同,建議各校分科採計並招聘。
(六)爰此,上開委託本局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筆試之學校,請於第一次公開甄選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時,採計甄選筆試成績(可列為資格考,不列入總分計算;亦可列入總分計算,其所佔比例不得少於40%),各校再自行辦理口試、試教或實作;二招後可不採計本市聯合甄選筆試成績,惟仍須依本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辦理。
三、代理代課教師續聘:
(一)依本聘任辦法第4條之規定:「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3項第1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2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依前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二、依前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先予敘明。
(二)倘有續聘之代理代課教師,請檢附該師教師證書影本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於111年7月14日(星期四)起至111年7月28日(星期四)止將上述檔案以電子檔免備文方式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區,屆時本局將開放填報供各校上傳,紙本免寄送。
四、長期代理教師聘約聘任之聘期:
(一)依本補充規定第7點之規定:「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其聘約於不違反本補充規定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得依實際需要簽訂定之。前項聘任之聘期以不超過每學年度開學前3日至隔年7月1日為原則」,先予敘明。
(二)爰本局建議上開人員111學年度聘期為111年8月27日(星期六)起至112年7月1日(星期六)止;第1學期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至112年1月21日(星期六)止;第2學期新聘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自112年2月10日(星期五)至112年7月1日(星期六)止;倘其於學期中辭聘,則不受聘期限制,請以其辭聘及實際在職日為準。
(三)代理教師暑假期間未給薪情形下,學校不得要求代理教師到校工作(含備課日)。
五、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報本局備查:
(一)本聘任辦法第3條第5項之規定:「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先予敘明。
(二)請各校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填列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工作檢核表(如附件3),並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應造冊,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錄取類科)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錄取人員填列之「未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為教育人員各項情事之具結書」(附件4),於111年9月12日(星期一)起至111年9月23日(星期五)止將上述檔案以電子檔免備文方式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區,屆時本局將開放填報供各校上傳,紙本免寄送。
(三)另提醒各校針對代理代課教師聘任務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於確認聘期及開缺事由後再行公告於學校網站,倘屬3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務必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避免影響渠等人員權益。
六、代理代課教師兼任行政、導師報本局核定:
(一)依據本聘任辦法第17條之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先予敘明。
(二)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擔任行政職務業經本局核准者,倘有延長聘期需求,仍須報經本局核准。
(三)請各校於111年8月10日(星期三)起至111年8月18日(星期四)止檢附「全校職級務編配表(請標註代理或正式)」、「聘任代理教師擔任行政或導師之原因說明(A4一頁為限,格式不拘,需核章)」以電子檔免備文方式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區,屆時本局將開放填報供各校上傳,紙本免寄送,本局將以通函方式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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