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教育實習學生,以切結方式報考教師(代理教師)甄試錄取後之聘任事宜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0442號函辦理。
二、本局已於110年11月24日以新北教國字第1102254541號函,轉知各校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教育實習並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各款資格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方式,參加教師(代理教師)甄試,先予敘明。
三、前述教育實習學生第2梯次實習期間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2月21日止,惟依法修習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兼職,渠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111年2月11日)尚處修習教育實習期間,倘錄取無法如期報到,考量渠等就業需求,以及部分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難覓,請貴校審酌於維護學生學習及師資權益下,評估是否將聘期延自111年2月22日起聘。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0442號函辦理。
二、本局已於110年11月24日以新北教國字第1102254541號函,轉知各校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教育實習並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各款資格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方式,參加教師(代理教師)甄試,先予敘明。
三、前述教育實習學生第2梯次實習期間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2月21日止,惟依法修習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兼職,渠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111年2月11日)尚處修習教育實習期間,倘錄取無法如期報到,考量渠等就業需求,以及部分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難覓,請貴校審酌於維護學生學習及師資權益下,評估是否將聘期延自111年2月22日起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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