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者請假期間,有關代理人授課節數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7464號函釋,臺灣省教育廳79年6月19日79教四字第05315號函(省公報79夏字第75期)至今各類法規業經多次修法,且經該機關業裁併,該函已無適用。復查教育部訂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3項:「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併予敘明。
二、為利本市學校校務順利運作與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者請假期間,代理人連續代理10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經報本局同意後,代理人得按兼任行政職務者授課節數減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連續超過3個月以上者,學校宜調整相關職務。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7464號函釋,臺灣省教育廳79年6月19日79教四字第05315號函(省公報79夏字第75期)至今各類法規業經多次修法,且經該機關業裁併,該函已無適用。復查教育部訂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3項:「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併予敘明。
二、為利本市學校校務順利運作與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者請假期間,代理人連續代理10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經報本局同意後,代理人得按兼任行政職務者授課節數減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連續超過3個月以上者,學校宜調整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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