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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解釋學校申請介聘時,教評會審議缺額事項函

說明:
一、教育部110年11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32471號函復本會詢問事項,詳見附件。
二、前揭函釋說明段四略以,「考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整體教師之缺額控管,係屬主管機關權責,倘學校有教師缺額時,應由主管機關先行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之超額介聘作業、保留員額等事項,本職權評估有無保留相關名額之必要;經主管機關確認尚有缺額時,則由教評會依其職權,議決該缺額究係採介聘或甄選方式進用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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