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辦理110學年度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來臺服務事宜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4927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3028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10年9月13日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同意110學年度經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聘任,且報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下稱外籍教育人員)來臺服務之申請,爰自即日起開放受理前揭人員申請來臺服務。
三、有關外籍教育人員申請來臺服務,各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外籍教育人員抵臺前:
1、各校應確認外籍教育人員身分,需為已獲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不含其眷屬),始得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另旨揭專案入境之機場,僅限「桃園
國際機場」。
2、各校應聯繫通知外籍教育人員抵臺前之應辦事項(含完成2劑疫苗接種、PCR檢測及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調查前揭人員來臺相關資訊(含預計入境時間、航班等)後,於擬來臺日之15個工作天前,將申請資料依國教署格式寄至本局指定之電子信箱。
3、審酌外籍教育人員來臺須完成14天居家檢疫,本次提供入住地點包含「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如係入住防疫旅館者,請學校事先洽妥防疫旅館(防疫
旅館資訊:https://taiwan.taiwanstay.net.tw/covhotel/);如係入住集中檢疫所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教育部將依本局寄申請資料,確認擬安排入境之人數及時間,統一洽妥集中檢疫所床位數量後,再以電子郵件請本局通知外籍教育人員批次入境時程;惟入境時間倘與集中檢疫所床位未能合致者,則須調整入境時間。另為避免申請案件集中壅塞,請儘
早提出申請,俾利整體批次安排。
(2)本局將依國教署回復信件所列集中檢疫所床位數量,將外籍教育人員名冊報署,請各校務必逐一確認名冊各欄位之正確性,俾利後續航空公司查對及入境查驗等程序進行。另名冊如在「國教署同意前」,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航班取消、航班併班等)而須變更入境日期及航班者,至遲應於航班起飛前1日中午12時前(臺北時間UTC/GMT+8),以電話告知本局承辦人,以利名冊抽換;事後本局將函報國教署補正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修正之名冊,並敘明修正理由及修正項目;修正後名冊經「國教署同意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再修正。
(3)另因集中檢疫所床位有限,為避免資源浪費,嚴禁未預訂航班者先行登記床位後又放棄,倘有類此情形經查獲者,教育部將停權本局申請外籍教育人員入境1個月。
(4)國教署將於外籍教育人員入境前一日或當日告知相關地方政府前揭人員之集中檢疫所地點,並請有關單位務必落實關懷外籍教育人員。
4、國教署彙整各地方政府所報名冊後,將函知駐外館處同意預定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名冊,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本局,俾利辦理簽證或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本局於接獲上開公文副本時,將請外籍教育人員前往外交部駐外館處或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或入出境許可證。另各校應於外籍教育人員登機前,再次提醒前揭人員登機前應辦事項(含檢具2劑疫苗接種證明、3日內PCR檢測陰性報告及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提供雙語防疫文宣及衛教影片(相關資料請參閱,https://tinyurl.com/b856mwhp)。
(二)外籍教育人員抵臺後:
1、自重點高風險國家(印度、英國、以色列、緬甸及印尼)入境(含過去14天內旅遊史或轉機)之外籍教育人員抵臺後,將於境管區由指揮中心統一辦理「公費入住」集中檢疫所作業。
2、非自高風險國家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如「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則於入境經機場檢疫人員確認無發燒等疑似症狀後,將由境管區直達集中檢疫所,且逕於集中檢疫所採檢;至於「自費入住防疫旅館」,則需於機場完成採檢後,始得前往防疫旅館。
3、國教署委託之機場工作小組將協助並確認前揭人員均已抵臺並搭上機場防疫專車前往檢疫地點(需自行負擔防疫專車費用),各校應「指定專責人員」後續確認前揭外籍教育人員均已確實入住檢疫地點後,立即至指定群組回報(指定群組加入方式將另案通知),並應持續追蹤該人員之動向及身心狀況。專責人員應隨時待命,協助外籍教育人員入境及防疫相關事宜;如有未處理之情事(如:未落實確認所持證明文件為有效、未落實指引防疫旅館交通、未落實回報入住檢疫地點情形、未落實關心外籍教育人員動向及身心狀況等),其情節重大者,本局將限期各校提報檢討報告。
4、各校應擬訂關心輔導計畫,定期關心外籍教育人員於檢疫地點之情形;另選擇入住防疫旅館檢疫者,相關專責人員應於其出關到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館前後期間隨時待命,保持聯繫與提供協助,並需在其入住14天期間,配合進行關懷系統填報(內政部每日追蹤),且配合地方政府向防疫旅館所在地之衛生局洽詢,於其居家檢疫期滿前(檢疫第12至14天)安排專責人員陪同進行PCR檢測,此外第10至12天須以「家用快篩」採檢一次。外籍教育人員前往採檢時須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採檢完畢須立即返回防疫旅館等待檢驗結果,並俟檢疫結果陰性,始能離開防疫旅館。
5、另外籍教育人員於檢疫期滿並離開檢疫地點前,專責人員應以電話或訊息方式,確認檢疫期滿前之採檢結果,經確認檢測為陰性者,應安排並接送其至相關地點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且執行情形無虞後,始得到校服務。另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各校應指派專人進行健康關懷及監測記錄其健康狀況,並提醒其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落實外出全程正確佩戴醫用口罩,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之場所,同時遵守指揮中心公布之疫情警戒防疫規範。
6、倘若於檢疫期間有疑似症狀且經檢測為陽性者,將由本市(縣)衛生主管機關安排至指定隔離之治療機構或處所實施隔離治療等必要措施。
四、自非重點高風險國家入境者如「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其費用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請外籍教育人員於其入住集中檢疫所前3天,一次繳交檢疫14日費用2萬1,000元,相關費用繳交資訊如下:
(一)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
(二)收款人帳號:24570102128016。
(三)收款人戶名:衛生福利部。請於匯入國庫帳號時,備註為肺炎特別預算之款項,並於匯款人姓名後另標註(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學校名稱)。
五、外籍教育人員完成繳交上開費用後,請各校蒐集並檢附繳費收據影本寄至該本局承辦人信箱。信件主旨請註記(例:外籍教育人員入住集中檢疫所繳款收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六、另教育部FET計畫或TFETP計畫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需由其先行代墊機場防疫專車費用後,檢據向各校請款(經費自本部國教署補助之行政業務費—雜支項下支應);另如係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則由外籍教育人員依說明四繳費(經費來源同上),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無須自費,惟如為「入住防疫旅館者,需自費負擔」。
七、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邊境檢疫規定為主。
八、檢附外籍教育人員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名冊格式、流程圖、採檢流程說明、國教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籍教育人員申請來臺服務線上說明會」簡報、國教署外籍人員抵台簡報、集中檢疫所費用名冊、關懷計畫格式及本局公私立國小外籍人員來台防疫專管流程及注意事項各1份。
九、本案如有相關疑義,本局聯繫資訊如下:
(一)外僑及職業學校:請逕洽本局技職科許儀禎承辦人,分機2734。
(二)高中暨國中(含設有國小部)階段學校:請逕洽本局中教科李修綺承辦人,分機2667。
(三)國小階段學校:請逕洽本局小教科吳宓檈承辦人,分機2753。
(四)實驗教育機構:國中、國小階段請逕洽本局小教科陳思穎承辦人,分機2745;高中職階段請逕洽中教科許欣霖承辦人,分機2664。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4927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3028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10年9月13日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同意110學年度經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聘任,且報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下稱外籍教育人員)來臺服務之申請,爰自即日起開放受理前揭人員申請來臺服務。
三、有關外籍教育人員申請來臺服務,各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外籍教育人員抵臺前:
1、各校應確認外籍教育人員身分,需為已獲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不含其眷屬),始得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另旨揭專案入境之機場,僅限「桃園
國際機場」。
2、各校應聯繫通知外籍教育人員抵臺前之應辦事項(含完成2劑疫苗接種、PCR檢測及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調查前揭人員來臺相關資訊(含預計入境時間、航班等)後,於擬來臺日之15個工作天前,將申請資料依國教署格式寄至本局指定之電子信箱。
3、審酌外籍教育人員來臺須完成14天居家檢疫,本次提供入住地點包含「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如係入住防疫旅館者,請學校事先洽妥防疫旅館(防疫
旅館資訊:https://taiwan.taiwanstay.net.tw/covhotel/);如係入住集中檢疫所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教育部將依本局寄申請資料,確認擬安排入境之人數及時間,統一洽妥集中檢疫所床位數量後,再以電子郵件請本局通知外籍教育人員批次入境時程;惟入境時間倘與集中檢疫所床位未能合致者,則須調整入境時間。另為避免申請案件集中壅塞,請儘
早提出申請,俾利整體批次安排。
(2)本局將依國教署回復信件所列集中檢疫所床位數量,將外籍教育人員名冊報署,請各校務必逐一確認名冊各欄位之正確性,俾利後續航空公司查對及入境查驗等程序進行。另名冊如在「國教署同意前」,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航班取消、航班併班等)而須變更入境日期及航班者,至遲應於航班起飛前1日中午12時前(臺北時間UTC/GMT+8),以電話告知本局承辦人,以利名冊抽換;事後本局將函報國教署補正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修正之名冊,並敘明修正理由及修正項目;修正後名冊經「國教署同意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再修正。
(3)另因集中檢疫所床位有限,為避免資源浪費,嚴禁未預訂航班者先行登記床位後又放棄,倘有類此情形經查獲者,教育部將停權本局申請外籍教育人員入境1個月。
(4)國教署將於外籍教育人員入境前一日或當日告知相關地方政府前揭人員之集中檢疫所地點,並請有關單位務必落實關懷外籍教育人員。
4、國教署彙整各地方政府所報名冊後,將函知駐外館處同意預定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名冊,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本局,俾利辦理簽證或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本局於接獲上開公文副本時,將請外籍教育人員前往外交部駐外館處或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或入出境許可證。另各校應於外籍教育人員登機前,再次提醒前揭人員登機前應辦事項(含檢具2劑疫苗接種證明、3日內PCR檢測陰性報告及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提供雙語防疫文宣及衛教影片(相關資料請參閱,https://tinyurl.com/b856mwhp)。
(二)外籍教育人員抵臺後:
1、自重點高風險國家(印度、英國、以色列、緬甸及印尼)入境(含過去14天內旅遊史或轉機)之外籍教育人員抵臺後,將於境管區由指揮中心統一辦理「公費入住」集中檢疫所作業。
2、非自高風險國家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如「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則於入境經機場檢疫人員確認無發燒等疑似症狀後,將由境管區直達集中檢疫所,且逕於集中檢疫所採檢;至於「自費入住防疫旅館」,則需於機場完成採檢後,始得前往防疫旅館。
3、國教署委託之機場工作小組將協助並確認前揭人員均已抵臺並搭上機場防疫專車前往檢疫地點(需自行負擔防疫專車費用),各校應「指定專責人員」後續確認前揭外籍教育人員均已確實入住檢疫地點後,立即至指定群組回報(指定群組加入方式將另案通知),並應持續追蹤該人員之動向及身心狀況。專責人員應隨時待命,協助外籍教育人員入境及防疫相關事宜;如有未處理之情事(如:未落實確認所持證明文件為有效、未落實指引防疫旅館交通、未落實回報入住檢疫地點情形、未落實關心外籍教育人員動向及身心狀況等),其情節重大者,本局將限期各校提報檢討報告。
4、各校應擬訂關心輔導計畫,定期關心外籍教育人員於檢疫地點之情形;另選擇入住防疫旅館檢疫者,相關專責人員應於其出關到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館前後期間隨時待命,保持聯繫與提供協助,並需在其入住14天期間,配合進行關懷系統填報(內政部每日追蹤),且配合地方政府向防疫旅館所在地之衛生局洽詢,於其居家檢疫期滿前(檢疫第12至14天)安排專責人員陪同進行PCR檢測,此外第10至12天須以「家用快篩」採檢一次。外籍教育人員前往採檢時須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採檢完畢須立即返回防疫旅館等待檢驗結果,並俟檢疫結果陰性,始能離開防疫旅館。
5、另外籍教育人員於檢疫期滿並離開檢疫地點前,專責人員應以電話或訊息方式,確認檢疫期滿前之採檢結果,經確認檢測為陰性者,應安排並接送其至相關地點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且執行情形無虞後,始得到校服務。另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各校應指派專人進行健康關懷及監測記錄其健康狀況,並提醒其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落實外出全程正確佩戴醫用口罩,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之場所,同時遵守指揮中心公布之疫情警戒防疫規範。
6、倘若於檢疫期間有疑似症狀且經檢測為陽性者,將由本市(縣)衛生主管機關安排至指定隔離之治療機構或處所實施隔離治療等必要措施。
四、自非重點高風險國家入境者如「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其費用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請外籍教育人員於其入住集中檢疫所前3天,一次繳交檢疫14日費用2萬1,000元,相關費用繳交資訊如下:
(一)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
(二)收款人帳號:24570102128016。
(三)收款人戶名:衛生福利部。請於匯入國庫帳號時,備註為肺炎特別預算之款項,並於匯款人姓名後另標註(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學校名稱)。
五、外籍教育人員完成繳交上開費用後,請各校蒐集並檢附繳費收據影本寄至該本局承辦人信箱。信件主旨請註記(例:外籍教育人員入住集中檢疫所繳款收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六、另教育部FET計畫或TFETP計畫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需由其先行代墊機場防疫專車費用後,檢據向各校請款(經費自本部國教署補助之行政業務費—雜支項下支應);另如係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則由外籍教育人員依說明四繳費(經費來源同上),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無須自費,惟如為「入住防疫旅館者,需自費負擔」。
七、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邊境檢疫規定為主。
八、檢附外籍教育人員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名冊格式、流程圖、採檢流程說明、國教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籍教育人員申請來臺服務線上說明會」簡報、國教署外籍人員抵台簡報、集中檢疫所費用名冊、關懷計畫格式及本局公私立國小外籍人員來台防疫專管流程及注意事項各1份。
九、本案如有相關疑義,本局聯繫資訊如下:
(一)外僑及職業學校:請逕洽本局技職科許儀禎承辦人,分機2734。
(二)高中暨國中(含設有國小部)階段學校:請逕洽本局中教科李修綺承辦人,分機2667。
(三)國小階段學校:請逕洽本局小教科吳宓檈承辦人,分機2753。
(四)實驗教育機構:國中、國小階段請逕洽本局小教科陳思穎承辦人,分機2745;高中職階段請逕洽中教科許欣霖承辦人,分機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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