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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後「中華民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1 份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10日府教終字第1100113931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1名、特優,或於105年度至107年度二度獲得第2至第6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惟獲得109年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試辦本土語文情境式演說特優者,不受上開限制。
(二)國語朗讀競賽員攜帶除字典、辭典及教育部頒「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閩南語、客家語朗讀學生組競賽員除攜帶「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客家語拼音方案」外之書籍至預備席,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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