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教師涉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事由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48449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教師涉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事由倘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透過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倘再涉有前開情形,經校事會議或專審會調查認定三年內再犯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屬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將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聘或不續聘。
三、為避免是類教師,轉任他校而未進行列管,原任教學校應於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1個月內,將「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以密件通知新任教學校,俾據以管控是類教師倘有再犯時是否屬於前開辦法所定「三年內再犯」情形。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48449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教師涉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事由倘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透過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倘再涉有前開情形,經校事會議或專審會調查認定三年內再犯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屬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將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聘或不續聘。
三、為避免是類教師,轉任他校而未進行列管,原任教學校應於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轉任他校1個月內,將「認定輔導改善有成效」時間點以密件通知新任教學校,俾據以管控是類教師倘有再犯時是否屬於前開辦法所定「三年內再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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